(资料图)
1、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,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。
2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,应当在期满前向市建设局申请延期,并说明理由;延期以两次为限,每次不超过3个月。
3、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、时限的,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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